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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處理變更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因為計量模式的變更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新會計準則主要規範三類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並明確指出自用房地產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核算的範圍。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采用公允價值核算投資性房地產做了以下規定。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壹,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第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2)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

變更。只有在房地產市場比較成熟、能夠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條件情況下,才允許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起初留存收益。企業變更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的,應當按照計量模式變更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照原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等科目。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在極少數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的企業,有證據表明,當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或某項現有房地產在完成建造或開發活動或改

變用途後首次成為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能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直至處置,並且假設吳殘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的企業,即使有證據表明,企業首次取得某項投資性房地產時,該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該企業仍應對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