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壹)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壹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