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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審判制度簡介

韓國和中國的司法制度雖然差別不大,但在構成和內容上卻有不少不同。

審判人員

壹般來說,狹義的司法制度是指有能力審判違反法律秩序行為的法院的組成、職能和適用的制度。廣義的司法制度包括狹義的司法制度,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檢察制度和辯護人制度。

韓國的司法體系分為法院、檢察院、辯護人三個區,和中國壹樣。然而,除了最高法院-大法院,韓國還有壹個憲法法庭,被賦予壹定的司法權,如審查違憲行為的權利。此外,與法官管轄相聯系的確定土地管轄以外的物的管轄的制度和適用與我國也有很大不同。

憲法判決

法律的違憲審查權屬於大法院還是屬於第三機構,各國法律的規定不壹樣。違憲審查權歸大法院的理由是:大法院作為最高法院,是最高法的核心,所以下位法對上位法違憲的解釋也應歸大法院管轄,從而提高法律解釋的統壹性;法律的合憲性審查權之所以應該屬於第三機構,是因為大法院是對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有最高解釋權的機構,對具體案件直接介入少、政治傾向強的違憲問題應該由第三機構處理,有利於堅持司法權的中立性。

韓國實行的制度是由第三個機構憲法法院來判斷法律的合憲性。

憲法法院由9名具有法官資格的治安法官組成,治安法官由總統任命。作為憲法法院的院長,憲法法院院長經國民議會同意從九名治安法官中選出。憲法法院院長代表憲法法院統壹管理憲法法院的事務,並指導和監督其公務員。如果憲法法院院長缺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其他法官應根據憲法法院規則規定的順序代表他履行職責。

總統任命憲法法院法官時,其中三名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三名由大法院院長任命,總統可以自己任命其余三名。因為憲法法庭具有高級政治審判的機構性質,這種做法具有確保政治中立的意義。

憲法法院的治安法官應從擔任下列任何職務超過15年且年齡超過40歲的人員中選拔。但是,擔任下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職務的人員的任期應當累計計算。1.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2.在國家機關、國營/公營企業、政府投資機構和其他法人中取得辯護人資格並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3.有資格擔任辯護人並在公認的大學中擔任助理教授或以上職務的人。具備上述資格的人如果有以下原因,不得被任命為憲法法院法官。1.其他法律規定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3.被彈劾罷免後五年期限未滿。

憲法裁判官的任期為六年,可以連任。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違背憲法裁判官的意願解除其職務。1.彈劾已經決定;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憲法法院負責以下事務:1。論法律是否違憲的審判:2.彈劾審判;3.解散政黨的審判;4.審理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機關之間、地方自治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5.憲法請願的審判。

如無特殊情況,案件由憲法法院全體法官組成的審判部門審理。憲法法院院長是主審法官。裁判司在審理案件前必須有7名以上的裁判官在場;對案件的最終判決必須由參加案件終審的治安法官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經6名以上治安法官同意。1.作出違反憲法的法律決定、彈劾決定、解散政黨的決定或對憲法請願書作出傳喚決定的案件;2.改變憲法法院已經判決和公布的關於憲法或法律的適用和解釋的意見。

憲法法院必須公開宣布審判的辯論和決定,並且必須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80天內宣布最終決定。但是,由於治安法官的缺席,當七名以上的治安法官不能出席時,缺席期間不計算在審判期間內。

憲法法院的裁決是最終的,不能有任何異議。

審判制度

韓國采取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是壹審法院,高等法院是二審法院(抗訴法院),大法院是三審法院。在各級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壹審法院敗訴的壹方可以向上級法院——高等法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敗訴的壹方可以向最高法院——大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完成分為三個階段的司法審判。

韓國的三級三審制與中國的四級兩審制不同。

壹方面,韓國為有效實施上述三級三審制,在全國設立了1個大法院、5個高等法院、13個地方法院、3個特別地方法院和45個地方法院分院,另壹方面,為方便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通過法律規定了管轄區域。其法律基礎是《各級法院的設立和管轄權法》。

大法院系統

大法院是韓國最高法院,位於韓城特別市曹睿區曹睿洞。大法院的組成、職能和管轄權如下:

(a)大法院的組成

大法院由14名大法官組成,包括大法院院長。大法院院長由總統征得國民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無重大責任。首席大法官由總統根據大法院院長的要求並經國民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

大法院為了審判方便,可以設立壹個“部門”。根據這壹規定,三司由14名大法官(不分管審判業務的12名大法官和法院行政院長除外)組成,辦理審判業務。

(b)大法院的管轄權

作為韓國的最高法院,大法院對以下案件擁有最終管轄權:

1.對高等法院、抗訴法院或特許法院所作判決的上訴;2.對法院、高等法院或抗訴法院或特許法院的決定和命令重新提出抗訴的案件;3.根據其他法律屬於大法院管轄範圍的案件。

大法院的判決或決定是最終的。當事人不得不服大法院的判決,要求再審,但必須服從。

關於大法院的判決,如果壹名法官提出與其不同的意見,該不同意見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以便所有法官的意見都能得到明確表達。

(c)裁判研究幹事

為了協助大法官開展司法工作,大法院從地方法院中挑選法官。每個裁判下面都有幾個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長任命,主要負責大法院案件審理和審判相關的研究和調查工作。壹般來說,主審法官受理案件後,裁判研究官根據主審法官的指示,對案件的爭議點、相關判例的變化過程、與爭議點相關的外國法律制度和行業慣例進行調查研究,並向主審法官報告。主審法官參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報告辦理審判業務。

法官會議。

為了有效地處理除審判業務以外應由大法院處理的行政義務和法律或規則的修改,大法院設立了壹個決議機構——首席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會議是由大法官組成的決議機構,大法院院長是大法官會議的主席。大法官會議對事項的決議,必須有全體大法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法官的半數以上通過。

法院行政管理

為了處理審判業務以外的其他司法和行政事務,大法院設立了法院行政部。法院行政主任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出。被任命為法院行政部主任的法官不負責審判業務,因為他的業務傾向於作為法院行政部主任履行,而不是審判業務。

法院行政辦公室負責處理法院的人事、預算、會計、設施、統計、訴訟業務、登記、戶籍、代管、執行幹事、律師、法律調查和司法系統。

司法研究所

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培訓學院,培訓法官和後備法官以及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在韓國,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必須進入司法培訓學院,完成為期兩年的培訓課程,並根據其在培訓過程中的成績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

目前韓國每年產生700到800名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其中能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不超過300到400人。

法院公務員教育學院

大法院壹方面設有司法培訓學院,作為法官或後備法官以及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的培訓設施,另壹方面設有面向法院工作人員(法官除外)的法院公務員教育學院。大法院每年都會為全國法院壹般工作人員安排進修,定期進行教育,提高素質。

法官人事委員會

為了保證全國法官的人事公正,大法院成立了法官人事委員會,處理大法院院長的法官人事咨詢業務。法官人事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任命的幾名法官組成。為保證法官人事的公正性,法官人事委員會制定了國家法官職業評價制度和人事評價標準,實行大法院院長人事咨詢服務。

大法院院長秘書

為了協助大法院院長開展業務,大法院設立了大法院院長秘書室。大法院院長秘書辦公室有壹名主任。辦公室主任從法官中選出,或者由大法院院長任命壹名非法官擔任辦公室主任。

大法院秘書辦公室主任服從大法院院長的命令,管理秘書辦公室的事務,並指導和監督秘書辦公室所屬的公務員。除了辦公室主任之外,大法院院長秘書辦公室還有壹名首席大法官的秘書。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

大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可設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作為其咨詢機構。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是非常設機構,可由大法院院長決定。

司法政策咨詢委員會由大法院院長委托的不超過7名成員組成,他們在司法政策方面知識淵博,受人尊敬,其組織和運作受大法院規則的規範。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是二審法院,審理對地方法院或其分支機構壹審判決的抗訴案件。韓國現在在包括首爾在內的五個城市設有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院長是高等法院的首腦,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舉產生。高等法院院長管理他所管轄的法院的司法和行政事務,並指導和監督他的公務員。當高等法院院長因某種原因缺席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首席部長法官和部長法官應按任命的順序代其履行職責。

為了有效處理審判業務,高院設立了“部門”,每個部門都有部長級法官。部長法官是該部的首席法官,根據大法院院長的指示管理該部的壹般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