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優先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廳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科技、民間宗教、醫療保險、市場監管、稅務、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婦幼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設立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負責人,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負責人和計劃生育中心負責人由村民選舉產生。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綜合治理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幹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幹預。第十三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 * *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衛生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