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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的由來

所謂碳排放權,是指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權和所需的碳排放權兩類。

比如某個用能單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額為1萬噸,如果這個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減少汙染排放,每年碳排放量為8千噸,那麽多余的2千噸,就可以通過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單位因為擴大生產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額不夠用,也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這樣,整個大區域的碳排放總量控制住了,又能鼓勵企業提高技術、節能減排。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權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汙染物排放的權利,將其通過排放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令環境資源可以像商品壹樣買賣。當時,戴爾斯給出了在水汙染控制方面應用的方案。隨後,在解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減排問題中,也應用了排放權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因全球變暖簽訂了《京都議定書》,該條約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了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壹。

2005年,伴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於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及期權產品不斷湧現,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據世界銀行2009年公布的報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擴張至1263億美元。作為壹個金融市場,碳市場正在吸引更多投資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