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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工會資產審計監督實施細則

市級工會資產審計監督實施細則

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工會資產的審計和監督,維護工會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工會資產流失,促進我市工會資產在規範有序流動中實現保值增值。根據《會計法》、《工會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會資產,是指工會擁有或者控制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三條工會資產審計是指對工會流動資產、投資和固定資產的審計,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貸款、應收款項、庫存物資、投資、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條工會資產審查監督制度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工會資產審計(審查)壹般由各級工會審計機關承擔,並向同級工會審計委員會和全國委員會報告。

第六條上級工會審計委員會有權對下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使用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各級工會應當參與對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重大事項的監督。

第八條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維修工程,工會審計委員會應當提前介入,參與工程預算的制定、預算的執行、決算的審計(或委托審計)。

第九條工會通過審計參與對固定資產集中采購招標、比價的監督,促進工會資產采購公開、公正、公平運行。

第十條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各級工會組織。

第二章:工會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

第十壹條流動資產

(1)庫存現金審計。庫存現金是指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現金。

1.檢查工會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是否建立合理的崗位責任制,是否按照會計法規定的“職責不相容、分離”的原則,實行會計與出納分離、出票人與收款人分離、錢、賬、貨、支票與印章分離,是否制定資金管理的相關制度。

2.檢查現金收付和記賬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日常現金支出是否得到相應的授權和批準。

3、檢查現金收支管理,有無“貪汙、挪用、私設小金庫”等非法現金支出行為。

4、現金盤點,檢查實際金額與賬面余額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是否按工會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及時查明原因並處理。

(2)銀行存款審計。

銀行存款是工會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檢查出納和會計崗位是否分開,分工是否合理合規。

2.檢查銀行存款賬戶開立是否合規,各類賬戶是否納入財務部門統壹管理,是否存在在賬戶外無私設立“小金庫”的行為。

3.檢查銀行存款總賬與存款日記賬和會計報表的數據是否壹致。

4.檢查存款日記賬與原始憑證是否壹致;(1)收支是否合法合規,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會計分錄和記賬是否正確。

5.檢查存款日記賬的金額和期末余額是否與銀行對賬單的金額和余額壹致。

6.檢查未清項目是否編制成銀行存款對賬表確定期末余額,檢查銀行存款對賬表賬面余額與總賬是否壹致。如有差異,是否按工會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及時查明原因並處理。

(3)貸款審計。

借出款項是指工會組織因開展工作或發展工運需要,借給其他工會或其下屬單位的款項。

1.檢查國外貸款是否堅持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制度,貸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規、真實。

2.檢查貸款管理是否有效。審查借款合同、協議是否已簽訂,相關合同、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會相關規章制度,還款期限是否確定。

3、審查長期借款是否及時清理並說明未收回的原因。

4.審查呆賬的確認和處置是否符合工會相關制度規定的確認條件,呆賬的核銷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處置。

(4)應收賬款的審計

應收款項是指未收回的上級或下級工會的經費和其他應收工會款項。

1,審核應收上級或下級資金的真實性。審核各種應收款項的相關憑證、工會經費收繳分配表等相關財務資料,確認應收款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檢查應收賬款壞賬的確認和處置是否符合工會相關制度規定的確認條件,壞賬核銷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進行處置。

㈤對外國投資的審計

對外投資是指工會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形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1.檢查工會對外投資項目是否堅持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分析投資項目是否經過科學論證,審查合同、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投資損益分配是否科學、合規、合理,按照工會規定的程序報批後實施。

2、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的入賬價值,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承包、租賃等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驗證對外投資、承包、租賃等項目的合理性。重點看投入和產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實、有效、現實。

4、審查對外投資、承包、租賃等項目收入是否按照相應合同和協議的規定取得收入並及時入賬,有無損失。

5、投資、承包、租賃等項目發生虧損時,是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是否確認無法收回或無法實現的利益,是否按工會規定的程序批準和確定。

(6)庫存項目審計

庫存物品是指工會取得的將在日常活動中消耗的物資,以及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1.檢查存貨項目和固定資產的劃分和核算是否正確。

2、盤點時,核實庫存物品的品種、數量和定價。

3.檢查實際庫存數量和價值是否與總賬和明細賬壹致,確認庫存物品的真實性。

4.如有盤盈或盤虧,是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經批準授權後處理(盤盈的物品按重置價格入賬)。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

(壹)在建項目的審計

在建工程是指工會在建的尚未完工的‘固定資產’,包括工會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維修改造項目(5萬元以下的維修項目由審計局進行審計)。

1.檢查在建項目是否經過審批,是否堅持招投標制度,是否取得相關批準文件,預算是否科學合理,預算執行是否嚴謹,項目決算是否真實合法。

2.審查其他費用是否擠入在建工程或虛增在建工程成本。同時,檢查是否存在將在建工程成本擠入工會業務經費或行政經費,虛增行政經費的行為。

3.審查在建工程預算、決算是否經過審計,工程決算是否按工會規定的程序審批後辦理。

(2)固定資產審計

工會固定資產是指壹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及展品、圖書等。

1,審查是否建立健全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明確工會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責任人。

2.審查是否建立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包括:預算、采購、驗收、征用、盤點、報廢、核銷和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

3.檢查固定資產的總賬、明細賬、實物臺賬和卡片是否建立健全,外購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準確,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4.檢查工會用房的產權證、土地證、工會資產登記證是否已依法取得,戶口內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土地面積是否壹致。

5、審查是否堅持固定資產年度盤點,確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賬實是否相符。

6、審查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是否屬實,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7、審查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殘值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財務收入,有無將殘值收入轉入“小金庫”的行為。

第三章工會資產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三條工會審計辦公室根據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計劃,並在實施前三天通知被審計單位準備審計所需資料。主要包括:

(壹)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

(2)固定資產的總賬、明細賬、實物賬和卡片。

(三)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材料和固定資產盤點。

(五)貸款、對外投資、承包、租賃等相關合同或協議。

(六)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招投標、預決算、決算審計報告等資料。

(七)工會企事業單位年度業務考核指標

(八)與工會資產管理、使用和會計核算有關的其他財務資料。

第十四條審計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制度,查閱會計資料,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檢查工會資產的管理、使用和運行情況,並要求有關人員索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情況,收集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提出審計報告。主要內容有:1。評估工會資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2.對工會資產的管理、使用、運行和效益進行評估。3.對工會資產管理、使用和效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報告應送交被審計方征求意見,被審計方應自收到之日起65,438+00天內提交書面意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七條審計組應當進壹步核實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或者審計機關應當審查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綜合評價,出具正式審計意見,發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向有人事管理權限的黨委、行政單位交付。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在收到正式審計意見後,應在15日內向工會審計委員會或審計機關提交整改情況,同時將審計意見和整改結果報送同級工會委員會。

第二十條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審計回訪檢查。對整改不認真、審計意見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細則由Z市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