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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屢遭國外反傾銷的原因和對策是什麽

反傾銷措施

▲第壹節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十八條。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壹)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的金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二十九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提出並公布。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的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節價格承諾

第三十壹條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商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商務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提出價格承諾的建議。

商務部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價格承諾。

第三十二條出口商未作出價格承諾或者未接受價格承諾的建議,不妨礙反傾銷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如果出口商繼續傾銷進口產品,商務部有權確定損害威脅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可以接受並符合公眾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不征收反傾銷稅。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商務部不接受價格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商務部在就傾銷及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接受價格承諾。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後,應出口商的請求,商務部應當繼續對傾銷和損害進行調查。或者商務部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繼續對傾銷和損害進行調查。

根據前款調查結果作出傾銷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如對傾銷和損害作出肯定裁定,價格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定期提供履行價格承諾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並進行核實。

第三十六條出口商違反其價格承諾的,商務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決定恢復反傾銷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可以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違反價格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反傾銷稅

第三十七條。如果終裁確定傾銷成立,從而損害國內產業,則可能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

第四十壹條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納入復審範圍的出口經營者傾銷的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以合理方式確定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第四十二條反傾銷稅的金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且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追溯至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並且在先前未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導致隨後做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稅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估算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經或者應當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或者為擔保目的估算的金額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差額或者重新計算稅額。

第四十四條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壹)傾銷的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商正在傾銷且傾銷將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2)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可能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

商務部立案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前款所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相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第四十五條終裁決定不征收反傾銷稅的,或者終裁決定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退還臨時反傾銷稅和已收取的保證金,並解除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四十六條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有證據證明已繳納的反傾銷稅金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退稅;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經商務部審核並提出建議後,可以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退稅決定,由海關執行。

第四十七條新的出口商未能在征收反傾銷稅後的調查期內將進口產品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能證明其與被征收反傾銷稅的出口商無關聯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單獨確定傾銷幅度。商務部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做出最終決定。在復審期間,可以采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和履行價格承諾的期限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反傾銷措施的最終復審

期終復審又稱日落復審和期滿復審,是指在反傾銷措施實施期滿前的合理時間內,由調查機關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或由調查機關主動發起的復審程序。最終復審調查研究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傾銷和損害是否會繼續或再次發生。調查機關作出的結論是肯定的,可以裁定繼續維持反傾銷措施。

歐盟對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19起10起,2000年6起,2006年1起,2002年5438+0起,3起。

反傾銷案例> & gt

世界主要貿易組織對中國采取的反傾銷措施越來越頻繁。中國的塑料加工及相關企業具有巨大的價格優勢,非常容易受到傾銷投訴。為了更好的幫助大家了解傾銷和反傾銷,我們先來回顧壹下去年下半年以來行業內的反傾銷事件!

大棒又被引用了。歐盟對華DVD光盤反傾銷調查2005-08-11

巴基斯坦對我國脲醛模塑料征收反傾銷稅2005-07-29

歐盟塑料袋反傾銷涉案金額數千萬美元2005-07-19

商務部發布雙酚a反傾銷調查延期公告2005-07-14

中國企業今年遭遇反傾銷清單2005-07-12

我的塑料袋被歐盟調查為反傾銷,涉及超過2.7億歐元2005-07-04。

中國對日本和臺灣地區PBT樹脂的反傾銷調查2005-06-10

商務部公告對PBT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5-06-09

韓國對原產於日本的pvc板的反傾銷政策2005-05-27

澳大利亞對聚氯乙烯的反傾銷2005-05-27

中美彩電反傾銷案的大幕驟然落下,苦心經營多年的美國市場可能不復存在。

歷時壹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應訴的中國彩電企業得到了最不理想的結果。曾代理廈華應訴歐盟彩電反傾銷案的北京成金田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傅東輝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在國際反傾銷案中敗訴很正常,因為目前國際貿易中的“遊戲規則”對中國不利,中國企業沒有必要敗訴,更不要現在就開始“內亂”。當務之急是坐下來研究對策,或者在美國國際貿易法庭起訴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或者改變目前的低價策略。

有關部門指出,盡管此次彩電反傾銷案總價值高達約6543.8+06億美元,但最令中國彩電業痛苦的是,辛苦開拓的美國市場可能不復存在,中國彩電業3500萬臺閑置產能將成為“不可承受之重”。

未來20年將是反傾銷的高峰期

據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副局長王介紹,截至去年底,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576起反傾銷調查,影響中國出口貿易近200億美元。其中,2003年中國企業遭遇反傾銷47起,涉案金額6543.8+0.875億美元,比上年猛增3654.38+0.05%。隨著中國成為世界貿易大國(預計今年中國進出口總額將超過1萬億美元,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未來20年將是中國企業應對國外反傾銷的高峰期。我們應該改變以前那種“隔岸觀火”或者“忍氣吞聲”的心態,以平常心積極應訴,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

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反傾銷不僅是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的“大棒”,也是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副會長周世儉介紹,到去年,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主動投訴已經占到反傾銷投訴總量的40%,其中印度和中國分別位列第壹和第三。

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地位”

在這次中美彩電反傾銷案中,我們看到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牽頭組織應訴,而商務部很少介入。其公平貿易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是應訴主體,政府和機電商會將協助企業做好相關工作”,而中國企業寄予厚望的中美政府級談判並未聚焦彩電,政府的角色是以更宏觀的方式為中國企業爭取利益。

據了解,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並沒有被發達國家自然而然地給予相應的同等“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這使得中國的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據介紹,美國商務部作出中國企業傾銷終裁的主要原因是中國未被賦予“市場經濟國家”地位,中國出口商品的成本只能由第三國替代。僅這壹成本計算上的誤差,就可能使中國彩電的傾銷幅度增加20%以上。因此,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將為中國企業的出口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

業內人士指出,如果歐美能給予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對中國企業尤其是彩電企業意義深遠。

盲目低價競爭損害中國制造。

自2003年以來,中國的彩電、鋼鐵配件、紡織品、木制家具、對蝦等被外國指控反傾銷。人們不禁要問,為什麽我們總是遭遇反傾銷?

著名WTO法律事務專家王雪華認為,由於中國勞動力相對較低,壹些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也相對較低,這本來應該是我們的優勢。然而,由於我國壹些企業無序競爭,競相壓低價格,不註重品牌,形成了“中國產品便宜但不好”的名聲,使守法企業遭受同樣的沖擊和反傾銷的打擊,不能不讓人感到十分惋惜。對此,中國機電商品進出口商會指出,中國出口企業應加強溝通,協商達成共識,不應互相低價競爭,否則整個“中國制造”都會受損。

專家表示,中國的當務之急是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目前,在進口方面,國家初步建立了汽車、化肥、鋼鐵三大行業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國作為遭受反傾銷最嚴重的國家,迫切需要建立壹個有效的、能夠快速反應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以便準確、快速地向中國制造商預警其他國家的反傾銷調查;政府、企業、行業協會、海關、行業協會海外機構和國外進口商應相互合作。

只有積極應訴,才能獲得生命力。

在日前舉行的“北大-康佳反傾銷論壇”上,周世儉直言,“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我們必須積極應訴,避免不應訴對出口企業來說只有死路壹條。”他指出,在美國,壹般只有27%的反傾銷案件被裁定為傾銷,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公平待遇。

然而事與願違,中國企業似乎對如何保護自己知之甚少,以至於反傾銷調查得以“順利”進行,中國貨也因此屢禁不止。1988和1992,歐盟兩次受理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案件。結果中國企業因為不應訴的被動態度,基本被趕出了歐盟市場。這壹次,雖然13名企吸取了上次的教訓,積極應訴,但很多企業並不理會,傾銷稅率高達78.45%。積極應訴的企業雖然沒有勝訴,但獲得了比原裁定低得多的稅率。

據了解,近三年來,在美國對華發起的反傾銷訴訟中,中國企業勝訴10起。從這些成功的案例來看,美國反傾銷法律專家西蒙·科斯伯格認為,如果中國反傾銷訴訟的成功率達到70%,就會對美國產生威懾作用,美國企業不會願意把錢投入到不成功的訴訟中。

規避反傾銷風險的國際化經營

面對不利的終裁,中國彩電企業已表示將繼續上訴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律師付東輝表示,從歷時5年的蘋果汁反傾銷案的結果來看,中國彩電企業是有希望的,但如果用5年的時間,中國彩電即使勝訴,重返美國市場,也將錯失最佳發展時機,這是中國企業無法承受的。廣東美華律師事務所研究反傾銷的律師李文濤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規避反傾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推動國際化經營,在全球範圍內配置產品的價格鏈。”

TCL集團執行副總裁胡秋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今美國的反傾銷裁決只能把壹些沒有準備好或者國際擴張速度慢的人擋在門外,對TCL的影響不大,因為TCL已經初步在全球建立了龐大的生產、研發和銷售網絡。不過,康佳集團總裁助理童誌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投資200萬的北美生產基地將於今年5月投入使用,這將對康佳在整個北美的外貿活動產生重要的輻射作用。此外,長虹在俄羅斯、墨西哥、匈牙利海信都建有生產或出口基地,將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規避反傾銷風險。

此外,周世儉還指出,在美國、歐洲和日本的制造商生產高端產品的同時,中國的制造商壹直在低端徘徊,經常出現惡性競爭。中國的企業忽視了從國際戰略的高度建立全球品牌的概念。沒有國際品牌,他們就失去了控制國際市場產品價格的權力。他們不僅得不到豐厚的利潤,價格低到壹定程度還會受到反傾銷的威脅。

不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魯劍波指出,即使中國彩電企業把組裝廠搬到墨西哥,再賣到美國,如果繼續低價銷售,仍有被驅逐的危險。但短期內中國在高端產品上並不占優勢。即使將來有,歐盟現在也在考慮將所有等離子顯示器歸類為電視,並收取14%的進口關稅。而且今年5月初取消了中國彩電產品享受的“普惠制”,還可能對出口企業征收“電子垃圾處理費”。總之,中國彩電企業的路還很艱難,但中國企業的出路是繼續走下去,加大在R&D的投資,全力打造國際品牌。

記者從海關總署網站看到最新的統計數據,但令人鼓舞。今年6月5438-3月,我國出口彩電數量達到1136萬臺,同比增長48.6%,貨值10億美元,同比增長91.3%。出口量的增長率超過了出口額的增長率。這表明中國彩電出口企業已逐漸重視提高產品單價,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這對今後應對國外相關機構繁雜的年審具有重要意義。

主體

反傾銷法律制度是世貿組織法律體系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作為壹種非關稅壁壘被貿易保護者頻繁使用,極大地破壞了競爭自由化和國際貿易秩序。競爭和傾銷既有重疊的壹面,也有沖突的壹面。在反傾銷立法中,只有充分認識二者的關系,協調好公平競爭與貿易保護的關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我國經濟貿易的發展。

關鍵詞競爭性傾銷措施

學者們對“傾銷”的定義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將傾銷分為“經濟意義上的傾銷”和“法律意義上的傾銷”,認為將傾銷定義為各國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或低於生產成本的銷售,是從經濟角度對傾銷概念的理解,因此也稱之為“經濟意義上的傾銷”。所謂“法律意義上的傾銷”,是指因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其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傾銷。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將傾銷定義為“以低於國內市場的價格向海外銷售大量商品的行為。”目前,壹般定義壹般規定在G A TT1994第六條:“壹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從而對壹締約方境內的已建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產業的新建設造成實質障礙,構成傾銷。”WTO的反傾銷協議和各國的反傾銷法通過抑制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產品低價傾銷對出口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和威脅,促進了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壹、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

反傾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壹國維持本國經濟發展的工具,都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法逐漸成為貿易保護者濫用的工具。此外,競爭政策和貿易政策本身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它們之間無壹例外地存在沖突。目前,許多學者主張在國際層面用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而歐洲是區域組織中第壹個用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的典範。為了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討論反傾銷法的廢除,我們首先應該對它們之間的關系有壹個深刻的了解。兩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立法的目的和功能----保護競爭或競爭者

W TO反傾銷協議最初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貿易自由化,加快各國產品在實踐範圍內的流通。今天,各國為了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保護本國企業,逐漸將反傾銷法作為抵禦強大競爭對手的安全閥,貿易自由化和公共利益原則退居次要地位。反傾銷法是各國保護自己的必要措施。縱觀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競爭法的功能和目標是多重的。主要包括:通過對各部門公平交易行為的規制,遏制經濟競爭領域的各種不公平交易行為,消除其危害,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公平,是競爭法的最初目的。自由有效的競爭是競爭法的第二個目的;競爭法的最終目標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發展。簡而言之,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是消除不正當競爭,促進自由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這與反傾銷法重視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只重視企業利益而忽視消費者利益的宗旨相沖突。

(2)法律淵源——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傾銷法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法律淵源和國內法律淵源。反傾銷法的國際法律淵源主要指國家之間就反傾銷問題達成的國防條約和協定,主要指W TO體制下與反傾銷法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包括:GATT第6條及其附件9對該條的評論;反傾銷守則;《反補貼法》第15條關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傾銷的相關規定。反傾銷法的國內法律淵源主要是指國內立法機關制定的反傾銷法和行政機關為實施反傾銷法而制定的反傾銷規定。許多國家將反傾銷法視為對外貿易法的附屬部門。反傾銷基於國際禮讓和國民待遇原則,具有壹定程度的域外效力,而競爭法屬於國內法的範疇,其法律淵源只包括壹國的國內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經濟法的範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公權力調節市場和資源配置的法律。同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公權力規制不正當競爭的基礎和依據。因此,反不正當競爭屬於公法範疇,具有極強的強制性和地域性,壹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構成要素----是否可以低於成本銷售----從競爭法角度分析反傾銷法律制度

G A TT1994規定傾銷的法律措施是壹國產品必須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其次,它必須對東道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如果出口國國內市場上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產品,並且不能用法律適當衡量,則可以采用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按照會計學的觀點,企業是根據平均成本而不是邊際成本來確定價格的。只要價格高於平均總成本,企業就會盈利。在市場疲軟的情況下,固定成本已經花完,繼續經營會把損失降到最低。所以,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傾銷都是不正當競爭,傾銷很可能對進口國和出口國都有利可圖。從向海外擴張的角度來看,傾銷會給出口商帶來巨大的利益,比如擴大市場份額,增強自身實力。如果傾銷者願意將傾銷的好處擴大到國內消費者,供應商和出口商消費的產品價格也會有壹定程度的下降,消費者也會從中受益。對於進口國來說,傾銷是最有利於消費者獲得低價消費利益的事情。如果是原料傾銷,傾銷國的下遊產業會從生產成本的降低中獲得間接利益。當原材料傾銷者將較低出口的好處擴大到進壹步加工其出口產品的國內買家時,他們將幫助而不是阻礙買家克服原材料成本較高的不利條件。

第二,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

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但目前尚無妥善的辦法。縱觀各種理論觀點,主要有三種代表性觀點,即“徹底廢除反傾銷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和“改進和完善現有反傾銷制度”。顯然,爭論的焦點是如何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傾銷法的關系,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發展。

(1)廢除反傾銷法

這主要是“傾銷危害論者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成員國可以完全廢除反傾銷法,而不用競爭法取而代之。如有學者認為“反傾銷缺乏正當的經濟基礎,忽視了當前自由貿易的全球化進程,對國內市場的競爭產生負面影響。”有學者認為,“大多數傾銷行為都是正當競爭行為,傾銷中唯壹有害的掠奪性傾銷在實踐中很少存在。”因此,僅僅為了防止這種罕見的掠奪性傾銷而制定或設計壹個復雜的制度或法律框架來實施競爭法的域外效力顯然是低效的。“雖然現行的反傾銷制度不利於公平貿易秩序的建立和市場的有序競爭,但W to反傾銷協議這壹各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藍本並沒有強制成員國征收反傾銷稅,只是規定了進行反傾銷調查和采取反傾銷措施時必須遵守的最低標準。

用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大多是基於歐式風格的成功範例。在歐盟內部,反傾銷法的適用在成員國之間已經被廢除,反傾銷法只適用於成員國以外國家的進口產品。成員國內部的價格歧視和掠奪性定價行為受統壹的歐盟競爭法規制。執行歐洲競爭法是歐洲委員會的責任。這種模式是廢除反傾銷法最理想的模式,壹方面消除了反傾銷法帶來的反競爭效應;另壹方面,統壹的競爭法規則消除了因適用不同的國內競爭法而產生的內部沖突,超國家執法機構確保了實施同壹競爭法的效率。壹些學者認為,“區域協定提供了壹個實驗的機會,有壹天可能會擴展到全世界。”並主張建立壹個超國家的監管機構。

機構,根據“效果原則”擴大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忽略了壹個事實,即歐洲以競爭法替代反傾銷法的成功依賴於其高度壹體化的體系,而世界各國由於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巨大差異,不可能形成這樣壹個壹體化的體系。這種做法實際上為發達國家幹涉他國經濟主權提供了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普遍認可。

(三)完善反傾銷法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現有的WTO反傾銷協議納入競爭法條款是解決反傾銷協議與競爭法沖突的最佳選擇...各國將根據新的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修改其反傾銷法,以便與競爭法相結合的反傾銷法能夠在所有國家實施。壹方面可以使現有的世界貿易規則和各國貿易法更加完善,另壹方面巧妙地利用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國際性及其規則被廣泛接受的特點,實現了壹些競爭法規則的統壹和協調。在實踐中,無論是《反傾銷協定》還是各國的反傾銷法,都是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修訂和改革的。雖然這壹改革不能改變反傾銷法阻止競爭的本質,但它是實踐中平衡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的最可行的方法。

第三,總結

雖然反傾銷法存在種種弊端,但為什麽各國在實踐中仍然對其情有獨鐘?說到底,是因為抽象的公平競爭理念早已融入國際經濟交往中的較量和實力平衡,所以不可能長期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競爭法如果作為國際統壹規則制定,就需要建立相應的超國家執法機構來管理。根據今天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壹體化的進程,盡管主權的概念在經濟關系中已經淡化,但似乎很難想象所有國家,特別是經濟超級大國,應該接受這樣的超國家機構來管理它。”競爭法公法的根本性質不允許其廣泛的域外適用,而且由於競爭規則的差異,各國不容易適用標準。以國內法為主要屬性的競爭法也很難完全取代反傾銷法。因此,完善反傾銷法是更合適的選擇。雖然改進後的反傾銷法有壹些妥協和讓步,但應該看到,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國內企業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在目前條件下,改進後的方法最能體現大多數國家的根本利益,又不會過度損害其他國家的主權,是壹種比較選擇。

本文發表於《市場論壇》2006年第12期(共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