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政部會計司(以下簡稱“會計司”)負責會計準則的起草工作,實行項目起草小組負責制。項目起草小組原則上由會計部各部門組成,相關人員參與。
三、會計準則的起草分為討論稿、草案、征求意見稿和征求意見稿。
四、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分為立項階段、起草階段、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和發布階段。
(壹)項目階段
會計部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出會計準則制定意見,並征求會計準則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會計準則制定意見應包括對項目制定背景和原因的說明。
會計司根據會計準則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會計準則制定意見》進行修改和調整,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領導批準後正式立項。
會計部門應將立項情況通知會計準則委員會,並向社會公布。
會計準則委員會根據需要,結合確定的會計準則項目和項目建議書,成立項目研究小組開展研究,形成研究報告。
(2)起草階段
會計準則項目批準後,會計部門應立即組成項目起草小組,並將項目起草小組成員及相關情況通知會計準則委員會。
項目起草組根據承擔的會計準則項目,及時提出工作計劃和時間表,在相關調研報告和實際調研的基礎上,起草討論稿,由會計司提交會計準則委員會征求意見,修改後形成征求意見稿。
(3)公眾咨詢階段
會計部通過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發布征求意見稿,在會計準則委員會網站等主要媒體上公布,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項目起草小組匯總公眾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形成草案,由會計司再次提交會計準則委員會征求意見。
(4)發布階段
項目起草小組將根據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會計司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領導審批後,由財政部下達並組織實施。
五、已頒布實施的會計準則,如有重大修訂的需要,修訂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財政部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