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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

妳好,

我來回答妳的問題:

首先要告訴大家的是,本期納入當期損益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我們知道,企業合並有兩種合並方式,即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由於上述兩種合並的對象和主體的關系不同,同壹項業務的會計處理也不同。這裏要強調的是,會計準則對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給出了“強制性規定”(解釋如下)。

壹般情況下,我們知道合並形成的支付對價與被合並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是壹項非經營性活動產生的收益,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那麽這種處理就集中在不同控制下的合並中。因為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在合並前是不相關的,該事項的發生采用公允價值體系進行核算,合並時合並各方達到的合並價值必須體現價值的公允性。

為什麽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發生相同利潤時,不計入當期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這裏不得不說說上面提到的“強制性規定”:由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前雙方存在壹定的關聯關系,就像壹個集團公司的兩個分支機構壹樣,這兩個企業的合並很可能受到壹只“大手”的幹涉,即集團公司的幹預,集團公司為了集團內部利益的整體最大化、利益輸送、偷稅漏稅或其他利益,可能有理由進行幹預和建議合並交易。為了避免這種不正常的現象,會計準則和稅法都專門規定了強制性條款來限制其目的的實現。也就是說,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不允許采用公允價值核算(因為它們之間的合並對價很可能是不公允的),不允許將由此產生的利潤作為當期損益處理(不允許妳影響被合並方的利潤,從而堵住利潤轉移或逃稅的渠道),而是將這部分利潤作為內部“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和調整處理。

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與不同控制下企業合並會計處理不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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