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各類文電,承辦國務院、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市直部門來文來電。
(二)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和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承辦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對縣政府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縣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六)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反饋情況,提出建議。
(八)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組織安排、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鄉鎮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負責或參與有關重大接待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應用工作。
(十壹)負責行政事務工作,為縣政府領導服務。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鄉鎮、縣直部門的經濟工作進行考核。
(十三)負責僑務工作,為僑胞僑眷提供服務,維護僑胞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承辦全縣除軍隊系統以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五)掌握全縣民族宗教情況和動態,協調處理民族宗教事務。
(十六)負責全縣東西結合的組織協調及結合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組織、實施工作。
(十八)負責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劃、制訂、解釋工作;承擔政府法制監督工作;具體承辦縣政府復議應訴工作。
(十九)辦理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全縣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制定及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監測、分析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調整方案;聯系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三)組織擬定全縣工業、商貿綜合性經濟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的法制工作;收集、整理和發布經濟信息;研究制定電力、醫藥、建材行業規劃,實施行業管理。
(四)研究和規劃全縣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省、市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提出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的項目)工作;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擬定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進行監督;組織制定全縣企業國際化經營規劃,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管理、協調機電產品進出口及招標工作。
(六)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進出口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報和實施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指導全縣廣告業的發展。
(七)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指導企業管理、扭虧增盈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組織管理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全縣經濟管理幹部、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和企業引進智力工作。
(八)研究擬定企業技術進步政策,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推廣的中長期規劃;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及產學研聯合。
(九)研究擬定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保產業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鼓勵發展和淘汰的節能設備、產品目錄;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參與制定全縣運輸、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組織協調鐵路、公路的聯合運輸,協調外貿貨運;指導和協調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綜合治理。
(十壹)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鄉鎮、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根據縣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縣級財政公***支出和各項專款;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和執行需要全縣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參與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辦理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取費標準。
(七)管理縣級和中央、省市駐東明有關單位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九)負責全縣地方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財務制度、會計制度;負責縣直會計委派工作,並對鄉鎮會計委派業務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有關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並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監督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壹)制定本縣財政科研計劃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縣財政幹部和財務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
(十二)管理縣級國有資產,指導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