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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已發出,增值稅發票已開具,不確認收入,這壹事項如何處理?會計分錄為?

壹、按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商品已發出,增值稅發票已開具,雖不確認收入,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為: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借:應收帳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壹、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