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3.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允許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4.個人通過中國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收入捐贈給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捐贈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5.對地震災區的捐贈和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6.稅法中所說的公益性捐贈規定30%稅前扣除,是指壹般捐贈支出可以按照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上限在稅前扣除,即超過30%的捐贈只能按30%扣除,未超過30%的可以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全額扣除應由稅法特別規定,不受30%的上限限制。
7.如果妳把所有的錢都捐出去,妳就可以交稅。如果不是全額扣除,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要交稅。也就是說,所有的捐贈都要交稅。這是稅法中不合理的部分,主要是為了防止避稅。
8.同壹收入的多次捐贈可以累計扣除。但是,壹般來說,捐贈實際上是在納稅申報之前進行的。交了稅怎麽退稅,沒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企業當年發生的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利潤總額的65,438+02%。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但結轉期限自捐贈次年起不超過三年。
企業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額時,應當先扣除上年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本通知自2017 1起執行。2065438年9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度稅前扣除的部分,可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