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國紅十字會捐贈和接受管理辦法
第九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開展本轄區或者本行業的募捐工作。聯合會將根據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緊急情況的情況,決定是否通過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發出全國捐款呼籲或國際捐款呼籲。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未經上級紅十字會批準,不得直接發出轄區外的募捐呼籲;未經聯合會批準,行業紅十字會不得直接向行業外發出募捐呼籲;未經聯合會批準,地方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不得向國際紅十字會、其他國家紅十字會、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臺灣省紅十字會發出募捐呼籲。
第十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拓展現場、郵局、銀行、網絡、手機等捐贈渠道,通過網站、媒體向社會公布捐贈信息,在機場、車站、酒店、商場、銀行、醫院、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立紅十字募捐箱。
第十壹條各級紅十字會可以開展慈善演出、慈善義賣、慈善比賽等活動籌集資金,也可以利用公益項目和專項資金籌集資金。募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紅十字運動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紅十字會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