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按照其他會計準則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利得和損失。權益原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當年利潤及利潤分配,2015新會計準則中新增的會計科目“其他綜合收益”替代了以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用途。
擴展數據
“其他綜合收益”的會計要求
企業在編制利潤表時,應當在利潤表的“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增加“每股收益”項目。企業在編制合並利潤表時,除按照上述慣例進行調整外,還應當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
除上述利潤表和合並利潤表列報的調整外,企業還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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