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貼現是指貼現票據的商業銀行向央行申請再貼現和抵押貸款。它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貸,是最後貸款人角色的體現,是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重要工具。
它以兩種方式工作:
1,調節商業銀行獲取資金的成本,同時具有通知效應,表明央行的政策意圖。
2.它可以通過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的條件來約束、支持和改變資金的流向。
局限性:央行處於被動地位,政策效果取決於商業銀行的配合程度。
(2)票據貼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對於持票人來說,貼現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以獲得流動性的行為,從而提前收回預付給商業信用的資本。對於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壹種與商業信用相結合的貸款業務。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背書後轉讓給銀行,先向銀行支付利息。銀行將從票面余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向收款人支付票款。票據到期,銀行憑票向承兌人收取現金。對於客戶來說,貼現就是貼現取現。壹般來說,用於貼現的商業匯票主要有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貼現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在銀行有基本賬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息申請人應具備良好的經營狀況和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表格完整、加蓋公章、有有效期內的憑證、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正本並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文件,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已經履行的文件(如發票、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票據貼現的種類也可以根據票據的不同分為銀行票據貼現、商業票據貼現、債券和國庫券貼現。商業匯票貼現的條件是: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以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轉讓給其他銀行,或者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二)與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任有真實的業務往來關系;以及(3)他們必須在他們的直接前任之前提供增值稅發票和商品裝運單據的副本。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在銀行有基本賬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息申請人應具備良好的經營狀況和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表格完整、加蓋公章、有有效期內的憑證、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正本並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文件,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已經履行的文件(如發票、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三)再貼現的適用條件
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
(4)票據貼現需要什麽條件?
票據貼現是指對於持票人來說,貼現就是將未到期的票據賣給銀行,以獲得特殊的流動性,從而提前收回墊付給商業信用的資金。對於銀行或貼現公司來說,貼現是壹種與商業信用相結合的貸款業務。
條件: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在銀行有基本賬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貼息申請人應具備良好的經營狀況和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表格完整、加蓋公章、有有效期內的憑證、背書連續完整。
貼現申請人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正本並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文件,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已經履行的文件(如發票、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吳”再貼現政策背景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設定或調整再貼現利率,幹預和影響市場利率和貨幣市場商品供求,從而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金融政策。
再貼現政策分為兩類:
第壹種
它是壹種長期的再貼現政策,包括兩種:壹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銀行采取再貼現利率長期高於市場利率的政策,以增加再貼現成本,從而抑制資金需求,收縮貨幣供應量,減少市場上的貨幣供應量;二是“支持政策”,即央行采取再貼現利率長期低於市場利率的政策,以放寬貼現條件,降低再貼現成本,從而* * *增加資金需求,寬松貨幣供給,增加市場貨幣供給。
第二種
它是壹種短期再貼現政策,即中央銀行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隨時制定高於或低於市場利率的再貼現利率,以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拆借成本和超額準備金以及市場利率,從而調節市場資金供求。
魯:什麽是再貼現?
再貼現是指金融機構為融資和調劑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的票據行為。它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
1,服務對象
在轄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有貸款權限的分支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2.工作基礎
(1)《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2)《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再議管理實施細則》(滬銀發[1999]79號)。
(3)《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再貸款和再貼現業務的意見》(滬銀發[1999]435號)
(4)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分配業務管理的通知》(滬銀發[1999]715號)。
3.使用條件
(1)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的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或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二)申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壹)再貼現申請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清單;
(2)再貼現憑證;
(三)申請銀行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再貼現;
(4)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異地商業匯票查詢統壹格式);
5]加蓋轉讓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六)申請人與出票人或者其前任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提單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5.程序
(1)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申請再貼現,並提交相關材料。
(2)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金融機構總行和分支機構的再貼現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步意見。
(3)再貼現審批。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應報上級行審批,並按簽發的再貼現額度進行分配。
(4)再貼現支付。經審核同意後,將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提交會計(業務)部門,由會計(業務)部門審核票據要素及真實性後,辦理簽發再貼現會計賬戶手續。
6、時間限制
金融機構申請再貼現時,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2)經審查發現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集中電傳報送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批準的,應在接到批復後60分鐘內辦理完畢再貼現手續。上級人民銀行不予受理的,應當立即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7.負責部門
貨幣和信貸管理科
“齊”再貼現政策的作用
再貼現政策有以下三個功能:
它可以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和超額準備金,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財務決策,改變其借貸和投資活動。
它能產生通知效應,通常表明央行的政策意圖,從而影響商業銀行和公眾的預期。
它可以決定哪些票據有再貼現資格,從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資金投入。
當然,再貼現政策效應能否充分發揮,取決於貨幣市場的彈性。壹般來說,在壹些國家,商業銀行主要依靠中央銀行為其資金融資。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上有更大的靈活性,作用也更大。相反,在壹些國家,商業銀行依靠中央銀行融資的數量較小,而再貼現政策在貨幣市場上的靈活性較小,效果較小。盡管如此,再貼現率的調整仍然對貨幣市場產生了更廣泛的影響。
“巴”經濟法中的“再貼現”是什麽?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未到期的合格票據貼現給央行,以融資和調劑資金。對央行來說,再貼現就是買票據,轉移資金;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再貼現就是賣出票據,獲取資金。再貼現是中央銀行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利率來影響從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從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其他經濟變量。
1,服務對象
在轄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有貸款權限的分支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2.工作基礎
(1)《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2)《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再議管理實施細則》(滬銀發[1999]79號)。
(3)《關於進壹步規範發展再貸款和再貼現業務的意見》(滬銀發[1999]435號)
(4)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分配業務管理的通知》(滬銀發[1999]715號)。
3.使用條件
(1)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的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或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二)申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壹)再貼現申請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清單;
(2)再貼現憑證;
(三)申請銀行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再貼現;
(4)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異地商業匯票查詢統壹格式);
5]加蓋轉讓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6)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前任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提單或其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5.程序
(1)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申請再貼現,並提交相關材料。
(2)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規定對金融機構總行和分支機構的再貼現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步意見。
(3)再貼現審批。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應報上級行審批,並按簽發的再貼現金額進行分配。
(4)再貼現支付。經審核同意後,將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提交會計(業務)部門,由會計(業務)部門審核票據要素及真實性後,辦理簽發再貼現會計賬戶手續。
6、時間限制
金融機構申請再貼現時,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2)經審查發現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集中電傳報送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批準的,應在接到批復後60分鐘內辦理完畢再貼現手續。上級人民銀行不予受理的,應當立即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再貼現政策的九種基本方法
壹是正確認識和處理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間的關系,重視和加強再貼現政策工具。再貼現、存款準備金和公開市場操作這三種貨幣政策工具,功能不同,調控方式不同,局限性也不同。三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調控不同的對象,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目標。然而,從目前的操作和功能來看,只有存款準備金政策工具脫穎而出,成為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而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較弱,效果不明顯。為了進壹步加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實現中央銀行強有力的金融宏觀間接調控,目前很難將公開市場業務作為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比較有效的辦法是逐步擴大再貼現業務規模,發揮再貼現工具的作用,從而調節和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和貨幣供應量。
第二,正確認識和處理票據市場發展與再貼現政策作用的關系,大力推廣社會商業信用票據。如前所述,建立規範、開放的票據市場是再貼現政策發揮作用的基礎。當前,培育和發展票據市場應註意以下工作:壹是正確引導企業使用商業匯票。央行可以選擇壹些實力強、信譽高的企業推廣使用商業承兌匯票,並對這類票據實行貼現、再貼現的政策傾斜,促進商業匯票市場的發展和壯大。其次,商業銀行要進壹步改進和完善票據承兌授信業務管理模式,關註風險,擴大基層銀行的貼現利率,適當擴大經營狀況較好的基層銀行的貼現利率,對部分資信較高的企業適當放寬審批程序,鼓勵企業實行商業匯票結算方式,自覺克服要求企業繳納高額承兌保證金的違規操作,確保企業在使用商業匯票時能夠及時通過貼現獲得資金。再次,人民銀行應進壹步放寬再貼現票據和範圍的限制,適當擴大再貼現比例,規範再貼現操作程序,確保商業銀行在貼現市場獲得的票據能夠通過再貼現融資,增強資產流動性,實現再貼現對票據市場發展的反向激勵作用。
第三,正確認識和處理直接金融調控和間接金融調控的關系,大力發展再貼現政策的各項功能。實現金融監管從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的轉變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再貼現業務的發展與這壹目標的實現是壹致的。在上面提到的再貼現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宏觀間接調控功能是再貼現政策最重要的功能,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最弱的功能。因此,中央銀行應該把再貼現作為壹種重要的間接調控手段。實際操作部門要把再貼現業務作為實施宏觀間接調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而不能僅僅停留在“再貸款”或“融資”等微觀層面。這就要求央行加強對再貼現政策的宣傳教育和理論研究,從思想和行為上克服過去行政命令的簡單習慣做法。就央行分支機構而言,應將再貼現業務作為區域金融監管的壹項重要工作,而不僅僅是壹項具體業務或任務。
第四,正確認識和處理開放與搞活和規範發展的關系,提高貼現和再貼現業務水平。要進壹步加強貼現和再貼現的法制建設,增強可操作性和規範性。目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比較抽象,對違規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強。因此,要進壹步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規則水平,減少實際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規範性,確保和促進再貼現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