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現有甲、乙兩人同時投資壹個相同的商店。假設壹個月以來,甲取得了20000元的收入,乙取得了17500元的收入,都購進了10000元的貨物,都發生了5000元的廣告費。假設均沒有其他收支。月末計算收益時,甲將5000元廣告費全部作為本月費用,本月收益為5000元(20000-10000-5000);而乙認為5000元廣告費在下月還將繼續起作用,因而將它分兩個月分攤,本月承擔壹半即2500元。因而乙本月收益也為5000元(17500-10000-2500)。從經營過程看,甲顯然比乙要好,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甲比乙取得了更多的收入,但從收益計算的結果看,甲與乙是壹樣的。可見,收益結果未能客觀地反映經營過程,原因就在於對廣告費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法。正是由於收益計算的基礎或依據不壹樣,使得甲、乙二者的收益結果不具有可比性,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他們各自計算出的收益壹樣就斷定兩者的經營效益相同。可以想象,如果每壹個企業都利用各自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那麽就無法用他們提供信息來判斷哪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效益更好。這就是會計核算中要使不同企業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以便使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可比性的原因。
可比性原則(comparability)《企業會計制度》總則第十壹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這就是會計核算基本原則中的可比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