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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第壹,業務規模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屬於小公司。

2.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企業名稱或者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二,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靈活性:

1.獨資企業是由個人出資,由個人擁有和控制,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利益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

2.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個體工商戶基本都是自己當老板,自己當員工。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2.個體工商戶不得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壹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會比個體工商戶大。

四、財政體制和稅收政策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2.個體工商戶是否建立會計制度爭議較多。從執法的角度來說,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冊。稅務機關不做硬性要求的,可以不進行核算。

動詞 (verb的縮寫)稅收: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所以壹般是壹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大多是小規模納稅人,必要時也可以申請壹般納稅人。

擴展數據:

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人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應當與身份證壹致,不得使用化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的家庭或者住戶。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設立字號,並以其字號開展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作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聯戶。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他們的債務在個體企業中由個人財產承擔,在家族企業中由家族財產承擔。

參考資料:

全資企業-百度百科

個體工商戶-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