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損益表摘錄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654.38+0萬元。
減:主營業務成本:50萬元。
減: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654.38+0萬元。
主營業務利潤:49萬元
減:營業費用:65438+萬元。
減:管理費用:20萬元。
減:財務費用:9萬元。
營業利潤:65438+萬元
減:營業外支出:3萬元。
利潤總額:7萬元
假設上述營業外支出為違反稅法繳納的罰款,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
然後,根據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年以前)的有關規定:
加稅= 3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 7+3 = 65438+萬元
應納所得稅= 10 * 25% = 25000元。
準備會計分錄:
借方:所得稅25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00元。
完成上述損益表:
主營業務收入:654.38+0萬元。
減:主營業務成本:50萬元。
減: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654.38+0萬元。
主營業務利潤:49萬元
減:營業費用:65438+萬元。
減:管理費用:20萬元。
減:財務費用:9萬元。
營業利潤:65438+萬元
減:營業外支出:3萬元。
利潤總額:7萬元
減:所得稅25000元。
凈利潤4.5萬元。
這個例子表明:
1.納稅調整是稅務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壹個步驟,與會計核算和利潤表編制無關。即納稅調整不需要任何會計處理。
2.應納稅所得額等於利潤總額加(減)稅增加額(減)。
3.應付所得稅等於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
4、根據計算出的應納所得稅額,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也就是說,“所得稅”的核算反映的是企業支付的所得稅費用,而不是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