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的非貨幣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捐贈收入以企業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數額較大,壹個納稅年度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上述規定,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的公積。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或者,借:固定資產
貸款: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公積
遞延稅
繳納所得稅後,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改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的公積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現在舉個例子來說明壹下。某企業2月底收到壹臺捐贈設備,價值1.999+1.00000元。預計使用5年,凈殘值為零。直線法折舊。使用4年後轉讓,收取3萬元。
接受捐贈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固定資產100000
貸:資本公積-捐贈非現金資產6.7萬元。
遞延稅款33000
繳納所得稅時:
借:遞延稅金3.3萬元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000元。
借:資本公積——捐贈非現金資產6.7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7000。
轉移固定資產時: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20000
累計折舊80000
貸款:固定資產100000。
借方:銀行3萬元。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3萬元。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0000
由於企業捐贈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壹般不存在到期清算和轉移的現象,其會計處理與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前兩步相同。在這裏,我就不贅述了。
接受捐贈企業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企業使用自產、委托加工、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包括在商業企業購買的商品)進行捐贈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分為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企業對外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性救災捐贈除外。”企業向國外捐贈現金,取決於接受者是誰。如前所述,企業捐贈現金的接受方為我國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的捐贈,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因為納稅人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就有了年終計算調整的問題。這裏有壹些例子。
1.甲公司開了壹張50000元的現金支票。向希望工程捐款。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5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5萬元。
年末,A公司利潤總額為5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定時差異和永久差異。
(1)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應納稅所得額= 50萬+50萬= 55萬(元)
(2)計算法定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額:
法定公益金和救災捐贈扣除額= 550000× 3% = 16500(元)
(三)從調整後的收入中減除法定的公益和救濟性捐贈項目,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 550000-16500 = 533500(元)
(4)按33%繳納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 533500× 33% = 165053(元)
借方:所得稅16505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65053。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直接向受贈單位(或非公益性單位)的捐贈,也計入“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但不扣除。期末計算所得稅時,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壹並計算繳納。(
內部捐贈和正常捐贈壹樣,關鍵是確定公允價值!參考上面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