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每發生壹項經濟業務,如現金的收付,物資的進出,往來款項的結算等等,經辦業務的有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認真填制會計憑證,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日期、經濟業務的內容,並在會計憑證上簽名蓋章,有的憑證還需要加蓋公章,以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任。壹切會計憑證都必須經過有關人員的嚴格審核,只有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才能做為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的填制和審核,對於完成會計工作的任務,發揮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出納賬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登賬時,應將會計憑證的日期、種類和編號、業務的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賬內,同時要在會計憑證上註明賬簿的頁數,或劃“√”符號,表示已經登記入賬,防止漏記、重記和錯記情況發生。出納人員對認為有問題的會計憑證,應提交會計主管人員進壹步審核,在審核結果未出來前,出納人員可以拒絕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