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保函業務重要性的認識筆者認為保函業務應與其他業務壹起系統看待。建築企業對銀行提供的服務的需求是多方面的,這些服務是緊密聯系的。或許純保函業務收入不是很大,管理繁瑣,人力成本高。但壹旦某家銀行無法滿足客戶對保函業務的需求,客戶在將業務轉移到其他銀行的同時,也會逐漸轉移其他業務。這樣銀行失去的不僅僅是保函業務,還有建築企業的其他系列業務。從保函業務退壹步講,其發展前景足以讓銀行重視。
從國家到地方關於招投標的各種規定表明,建築市場將越來越規範,規範招投標的範圍將越來越廣,建築企業對銀行擔保的需求將越來越大,這在近年來部分銀行擔保業務發展的統計中可以明顯感知。銀行必須重視保函業務的發展,將其作為重要的競爭手段和重要的業務產品。
2.對保函風險的認識壹般來說,保函業務存在壹定的風險,但只要管理嚴謹,審查到位,手續完備,反擔保措施落實,風險是可以控制的,這壹點可以用壹些統計數據來證明。從銀行的角度來說,由於管理嚴格,雖然有過保函索賠,但至今沒有墊付,風控情況良好,保函業務健康良性發展。
3.理解保函的本質重在規避風險。壹些銀行制定的各類保函的標準文本是基於屬性和條件文本格式。可以看出,這些銀行對保函的理解仍然局限於傳統的思維模式,並不能反映市場的最新變化。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這些所謂的標準格式保函是受益人難以接受的。銀行辦理的保函中,大部分是客戶提供的獨立無條件保函。在實踐中,如果強調申請人采用銀行的標準格式,將極大地制約保函業務的發展。因此,國內銀行有必要接受人們對保函性質的普遍看法和市場的普遍需求,改變自己的認識,建立獨立的、無條件的保函作為可接受的標準格式,以發展保函業務。
4.對保函市場競爭現狀的認識筆者認為,壹些銀行對保函市場的現狀沒有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和了解,導致保函的受理審批程序和制定的價格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有些方法過於死板,缺乏必要的靈活性。近年來,在保函業務中,銀行間的競爭已經達到了非常白熱化的程度,尤其是幾家中小銀行的競爭態勢咄咄逼人。壹些中小商業銀行在辦理保函的速度和價格上遠遠優於國有商業銀行,這是他們的競爭策略。中小銀行對國有銀行傳統建設客戶的滲透往往始於保函業務,以保函業務為起點。因為保函業務的發展不受銀行資金的限制,而且人民銀行對保函的收費也沒有統壹的規定,這就為中小銀行挑戰大銀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大型國有銀行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壹點。
5.對保函業務的審查和工期管理的認識部分銀行在其內部管理規定中,要求經辦行審查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涉及的工程項目的技術難度、投標人是否有意壓低價格以及驗收審查簽發後工期管理期間項目的詳細進度。筆者認為這樣的要求過於苛刻。經辦銀行不僅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和時間進行調查,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能力。進行這種調查的成本會非常高,處理保函的緊急要求無法提供足夠的時間。國外工程項目給經辦行帶來的審查難度更是可想而知。結果要麽業務無法開展,要麽規定無法執行。
筆者建議,在充分了解申請人資質、經歷、口碑的基礎上,才能對項目本身有壹個大概的了解。因為業主在招標時會嚴格審查投標人的資質,在議標時會仔細考察投標人的能力,中標就意味著有能力從事該項目的施工,這實際上已經為銀行審核了相關內容。
此外,對報考人員的審查也可以側重於對其資格的審查。比如,建築企業往往擁有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壹、二、三級施工資質,並進行定期檢查。壹些省市的相關管理部門也會定期對施工企業進行考核,並公布結果。例如,上海市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年度經營行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科學進度、隊伍管理、文明施工等情況,對上海本地及外地施工企業進行綜合評價,並公開表彰優秀企業。銀行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審核判斷申請人的情況。
6.對保函有效期的理解及到期後保函回收的管理。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國內保函的有效期?在保函業務中,保函的有效期往往有開放期(即期限不確定)和封閉期(即期限確定)。審批人往往要求保函的期限可以固定,保函可以關閉,即可以確定壹個明確的到期期限。這個要求壹般是不現實的。
在工程承包業務中,業主和承包商因各種原因變更項目工期的情況屢見不鮮。所以無法提前確定壹個明確的期限,這樣保函就無法關閉,業主提供的保函多為開證,銀行必須接受開證保函占多數的事實。開證保函已被人們廣泛接受。
如果世界銀行提供的標準投標保函中沒有明確的期限,其履約保函中規定“保函有效期至接收證書簽發後28天”,何時簽發接收證書不確定。如果我們仔細研究壹下,筆者認為這樣措辭的保函並不是壹個純粹的開放式保函,而是壹種介於開與關之間的形式。因為保函的期限還是受某個事件發生的限制,而這個事件的發生是時間問題,有壹個相對確定的時間。
所以嚴格來說,純開保函的很少。盡管人們對保函到期後是否必須返還給擔保人仍有不同意見,但為了避免保函到期後不確定因素可能帶來的風險,在保函到期後出具保函是中外銀行的通行做法,也是國際上許多權威機構所認可的。
例如,2000年4月,壹家外國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履約保函規定“本保函到期時,應將保函原件退還我行”。壹家德國銀行於2001年8月出具的預付款保函規定,“壹旦不再需要或壹旦有效期到期,該保函應退還我行”。FIDIC還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條款)第10.2條中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應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實施並完成工程施工和缺陷維修之日結束,並在根據第62.1條簽發缺陷責任證書後,不得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在簽發上述證書後,65438+。
毫無疑問,國內銀行在經營中也應該要求這樣。但在實踐中,由於受益人等原因,往往無法收回保函,給保函賬戶的註銷帶來了很多麻煩。我們可以探索取消保函的其他方式,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為依據,或以履約保函為竣工驗收證書的依據,以質量維修保函為缺陷責任證書或竣工決算的依據。
7.保函業務的內部操作風險保函業務由於不受嚴格的會計程序、完善的會計憑證和資金的制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授權簽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機構印章的管理非常重要。這種風險不是授權就能解決的,必須采取嚴厲處罰、嚴格印章管理等措施。筆者建議銀行必須加強這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