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款項的計稅基礎分為兩種情況:
(1)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點與會計規定相同時,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2)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點與會計規定不同時,計稅基礎=0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六條規定,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通常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並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
例如:A企業因某事項在當期確認200萬元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確認該負債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準予稅前扣除,該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