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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對股份回購承諾是否要求計息?

在售後回購業務中,無論合同是否約定回購價格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也無論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回購價格,銷售行為都不能同時滿足《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因此售後回購業務不應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售後回購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貨物的收入,回購的貨物視同外購貨物。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應當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因此,如果回購業務應計利息,會計分錄如下:

1,實際收到金額,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按期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實際支付的金額,

借:其他應付款

貸款: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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