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售後回購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貨物的收入,回購的貨物視同外購貨物。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應當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因此,如果回購業務應計利息,會計分錄如下:
1,實際收到金額,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按期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實際支付的金額,
借:其他應付款
貸款: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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