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朝初年,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樁重大貪腐案“郭桓案”而頒布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量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千”改為“壹、二、三、四、五、六”。
2.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支付結算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安全性。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據以記賬的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
擴展數據:
1,中文大寫金額數至“元”,在“元”後應寫“整”(或“正”),在“角”後可省略“整”(或“正”)。量在文字數字中有“分”,而“整”(或“正”)字不寫在“分”之後。
2.在中文中,應在大寫金額數之前標註“人民幣”字樣,並在大寫金額數之後立即填寫“人民幣”字樣,不得留空。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千、百、萬、千、百、萬、萬、元、角、分”固定字樣。
3.票據簽發日期必須用中文大寫。為防止票據簽發日期被塗改,在填寫月份和日期時,如果月份是壹、二、十,日期是壹至九和壹、二、三,應在其前面加壹個“零”;如果是11日到19日,要在前面加“壹”。比如65438+10月15,應該寫成1月15日。再比如65438+10月20日,應該寫成010月20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