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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單位開具我行現金支票,來銀行提取備用金1000元。如何從銀行的角度進行會計分錄?

1.開戶單位開具我行現金支票,來銀行提取備用金65,438+0,000元,從銀行角度進行會計分錄:

借方:吸收存款-活期存款(某公司)-本金。

貸項:庫存現金

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財會[2006]18號)附件,存款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有差異,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存放款項的利息費用,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和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根據差額(利息調整)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也可以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存放資金支付的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庫存現金”等科目。

根據應核銷的利息調整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根據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