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代扣代繳會受到什麽處罰?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知識點
壹、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料需要哪些程序?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儲存期在7天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4日。
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保管被封存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二、什麽情況會被財政部罰款3千元至5萬元?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