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明確了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及相關政策,註意以下幾點:1、條例和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但對非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社會娛樂消費和自用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屬於營業稅稅目的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工程(包括不動產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原材料費用和修理費)的固定資產(模糊的機器設備)的購置,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增值稅改革的重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根據新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即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建、擴建、安裝)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以下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要註意以下幾點:(1)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2009年10月1(含1 10月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2008年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即使取得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開具的相關業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扣稅憑證,也不允許抵扣。(2)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①銷售其在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6月365438日+2月0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365438日+2月0日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3)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發生自制或外購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應計算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並於當月轉出。(4)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額,已使用的固定資產銷售額不能確定的,以固定資產凈值視同銷售額。(5)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停止執行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等15號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的政策文件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暫停執行。3.由於購買機器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為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的設備”的增值稅免稅政策。(2)明確與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相關的進項稅抵扣政策。1.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貨物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納入不能抵扣銷項稅的範圍。即不允許抵扣的項目中包含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2.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包括被盜、丟失、黴變、變質)時,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與購進貨物相關的運輸費、加工修理費等與購進貨物相關的勞務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