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隨著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推進,交通運輸稅,郵電稅中的郵政,服務業稅中的倉儲廣告,無形資產稅中的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停止了。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已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7%和3%計算繳納。
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主營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已取消)、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
在填寫該指標時,需要註意的是,新稅制實施後,會計法規規定,應交增值稅不再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壹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都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單獨反映。
根據本年度企業會計“利潤表”中相應指標的累計數填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附加稅,是按照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加稅額的壹定比例計算的。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綜合試點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1,2065438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收取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在1,2016之後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擴展數據: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22號)等有關規定,將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納入“稅金及附加”,不納入“管理費用”核算。
二、企業按照規定計算和確定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稅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退回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稅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由於分期銷售商品的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故新增“長期應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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