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壹段編輯公司的財務制度。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財務工作,充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如下: (壹)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業務核算管理,反映和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和監督財經紀律。(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5)合理分配公司收益,及時完成需要繳納的稅費和管理費。(六)了解有關機構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的情況,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七)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師、出納和審計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的職責由會計師兼任。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編輯本財務崗位職責。
基本信息
第五條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公司的下列工作: (壹)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和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2)對成本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計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運用財務會計數據分析經濟活動;(4)承擔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核算及時。(2)根據經濟核算原理,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員工。(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出納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交銀行,不得支付現金,不得用白條沖抵現金。(3)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臺帳,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4)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程序,支票的使用必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能生效。(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和報賬工作。(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八條審計的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2)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與預算外資金收支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3)詳細檢查公司所有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和程序是否準確。(4)查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錯誤和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六)根據公司財務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措施。(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編輯財務管理這壹段。
第九條會計年度自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第十壹條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記賬時,會計和出納必須在憑證上簽名。第十二條財務人員應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盤點,確保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相符。第十三條財務人員應根據會計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並報送總經理和有關部門。會計報表由會計人員每月編制和報告壹次。會計報表應當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十四條財務人員對公司進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不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第十五條財務人員發現帳物記載與實物和資金不符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報告,要求查明原因並作出處理。財務人員無權自行處理上述事宜。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出納人員可以不負責審核、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第十七條財務審計每季度進行壹次。審核員根據審核項目進行審核,並制作審核報告提交總經理。第十八條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明確交接手續。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和主管副總經理監督。支票管理第十九條支票由出納或總經理保管。使用支票時,必須有“支票申請單”,由總經理批準並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核定的金額蓋章,加蓋公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收款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第二十條付款後,支票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辦人簽字,會計復核(外購商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填寫正確的金額,完成後交給收銀員。出納統壹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和登記簿上註銷。第二十壹條財務人員月末結賬時,憑“支票領用單”將應收賬款轉出,支付時從收款人工資中扣除。當月工資扣不夠的,逐月緩發,待報銷手續辦理完畢後補發給受助人員。第二十二條對於報銷金額不足的,財務人員應及時督促,月底前按照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處理。壹周內累計收入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的,會計或出納應向總經理書面報告。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款項,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由承辦人向總經理書面報告。第二十三條凡在兩天內將超過1000元的款項轉入銀行賬戶,會計或出納應書面報告總經理。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人員的每壹筆付款(包括公共和私人借款)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由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財務人員要盡量通知,同意後可以先付款,再簽字。現金管理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員工工資、津貼和獎金;(二)勞務報酬;(3)出差人員必須承擔的差旅費;(4)低於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5)總經理批準的其他費用。貨幣結算起點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決定。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超過現金限額的個人款項,應當以支票支付;如確需全額支付現金,應經會計審核並經總經理批準後支付。第二十七條公司的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等工作用品必須以轉賬方式結算,不得使用現金。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出部分應存入銀行。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或從銀行存款中支取,不得直接從現金收入中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上崗的,應事先報總經理批準。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填寫“現金領用單”,並註明用途和金額,經總經理批準後方可提取。第三十壹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借入現金時,需填寫借款單,並經會計審核。經總經理批準並簽字後方可借閱。如果應收款項超過還款期限轉入,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出納憑公司認可的發票、工資表、差旅費賬單和有效報銷或收款憑證支付現金,由負責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第三十三條發票和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後,由會計審核,負責人簽字,填制記賬憑證。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根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提供的月度工資數據進行匯總,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發放當月工資,填制會計憑證,辦理賬務。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和各種補助表(包括付款表)應由部門主任簽字。會計復核時間、天數無誤,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後,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出納付款,辦理會計手續。第三十六條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應審核匯款通知書,並分別由經辦人、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相關憑證。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戶,逐筆記錄現金支出。每日和每月都要結算賬目,賬目要壹致。會計檔案管理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及其他資料均應歸檔。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數字順序裝訂成冊,註明月份、季度、年度起止、編號和憑證號,由會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簽字蓋章,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管,歸檔前裝訂成冊。第四十條會計報表應按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內容分類填寫。第四十壹條會計檔案不得外借。任何查閱、復制或摘抄會計檔案的行為應得到總經理的批準。
編輯本段中的懲罰方法
第四十二條財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扣除月工資1-3倍: (壹)超規定範圍使用現金或者庫存現金超過核定庫存現金數額的;(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代替銀行存款或者庫存現金的;(三)挪用、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者未經批準支付款項的;(四)利用賬戶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五)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範圍和限額提取現金的;(六)保留表外資金或將公司資金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的形式存入銀行;(七)違反本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第四十三條財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壹)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二)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資料的;(三)偽造、變造、虛報、毀棄或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或者冒領、騙取公司財產的;(五)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貪汙挪用公司資金;(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因過失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七)有其他失職和嚴重錯誤應當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