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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註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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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導航

 壹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第二章增值稅法

 知識點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的計算

 壹、壹般納稅人稅額計算——全面考慮各項規定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其他問題

 (壹)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第十節,後面詳細講)

 對銷售貨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銷售: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壹般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他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

 (新增)1.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壹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後,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2.壹般納稅人取得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先比對、後抵扣。

 (三)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處理辦法: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四)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五)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的規定:進項稅額轉出

 (六)銷貨退回或折讓、中止的稅務處理:銷售方沖減銷項稅額,購貨方沖減進項稅額

 (七)壹般納稅人註銷時進項稅額的處理

 壹般納稅人註銷或取消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三、跨縣(市、區)建築服務增值稅征管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壹)適用範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向自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預繳稅款和申報納稅(繳納稅款)

解析1計稅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P63

 解析2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即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三)納稅人差額計稅應取得下列憑證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四)關於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五)其他問題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管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壹)適用範圍:房企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包括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

 (二)壹般納稅人征收管理

 1.壹般計稅方法(10%):房地產新項目

 (1)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0%)P63

 解析公式中“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支付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

 (2)進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執行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政策,其進項稅額可壹次性抵扣。(如購買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等)

 (3)預繳稅款: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5%):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銷售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P63

 3.發票開具

 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無論新項目還是老項目),都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

 根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壹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壹)適用範圍

 1.適用於: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2.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二)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計算

 1.壹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①不是自建項目: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②是自建項目: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壹般納稅人面對老項目選擇壹般計稅方法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方法[P56第19條+P53第(2)條]

 ①不是自建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5%計算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②是自建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5%計算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壹般納稅人面對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註釋轉讓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以下相同)。

 (3)2016年5月1日後取得——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①不是自建項目: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②是自建項目: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壹般納稅人面對新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和壹般納稅人面對老項目選擇壹般計稅方法壹模壹樣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5%征收率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個體工商戶向住房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向自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上述第4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4條規定的計算方法在講解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中有提到,此處不再贅述)

 (三)差額計稅的合法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特殊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四)發票的開具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其他問題

 1.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六、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管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壹)適用範圍

 1.適用於:納稅人出租取得的不動產。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註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適用下列政策。

 2.不適用於: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

 (二)計稅方法和應納增值稅計算

 1.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0%)×3%

 提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也可選擇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出租不動產——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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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預繳與申報

 1.納稅人不動產的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四)發票的開具

 1.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2.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