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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 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 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毒烈士 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 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 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 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 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 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 (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局負責地方的財政工作,貫徹執行財務制度,按照政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財政資金,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各項事業發展;培訓專職財會人員,提 高科學理財的素質和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提高 經濟效益;積極開發財源,為振興地方經濟服務。其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方針、政策,財務會計方面的法令、條例及其它有關政策。
(二)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計劃,制定地方財政發展規劃, 制定年度預算和編制年度決算,執行地方人大批準的年度預算,綜合平衡地方財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門、政法部門、文化、教育、衛生、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單位經費支出,監督指導行政、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預算外資金,審查收支範圍,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征收管理,嚴審支出計劃,杜絕亂收費行為。
(五)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 制度;管理社會救災,救濟、醫療保險(含公費醫療)等財務和資金;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宏觀調控和監督。
(六)指導農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嚴格把好支農資金的分配使用,保證農口事業發展。
(七)宣傳貫徹國家財經稅收政策,積極扶持和培植地方財源。
(八)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經常宣傳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
(九)監督、指導國營工業、商業、糧食、外貿、物資及交通運輸企業財務工作,協調企業財務中的有關問題。
(十)管理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審批政策性基建貸款, 審查自籌基建項目的資金來源,並對投資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
(十壹)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
(十二)負責地方政府財政計劃的制定,財政宣傳、財政信息,組織財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費工作,嚴格審核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事業單位對企業的收費標準,管好收費和罰沒票據,加強執收工作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地方政府交辦的其它財經事項。
(十五)協調管理國有資產全面工作。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壹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訂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三)統壹各類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準及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訂地籍管理基數規程。
(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主管全國土地的征用、劃撥、出讓工作。統壹審核、征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比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土地管理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管理幹部培訓。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和人事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等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直屬機構。
壹、職能調整
(壹)劃出的職能。
將指導廣告業發展的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市場培育建設、全國市場布局規劃、開展各類交易市場登記的管理職能。
2.把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職能交給有關的行業協會。
3.將機關服務事務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擬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合同,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商標註冊工作,認定馳名商標,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10.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2.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