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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怎麽辦理?

壹、申請對象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批準,並領取由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申請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具備申請條件後,除會計師事務所外,應向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四、申請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2.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五、辦理期限

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受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後,審查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和辦公場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

六、每年報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不按期報送材料的,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