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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領取營業執照後還要辦理稅務登記證嗎?

個體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