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