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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部控制的角度分析自創無形資產會計處理變化與國家技術創新的關系

知識經濟具有許多不同於工業經濟的特點,隨著它的到來,如同壹個國家經濟的增長愈來愈依賴於科技的進步壹樣,企業的進步也愈來愈依賴於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的作用已退居第二。無形資產的豐富程度和質量高低事關企業的存亡興衰,因此無形資產的概念必須明確,計量範圍必須擴大。只有更廣泛、更客觀、更準確地計量無形資產,才能滿足企業的發展需要,才能有利於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企業及政府管理部門等的科學決策。探討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會計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問題進行壹些粗淺分析。

壹、無形資產的地位變化及其確認條件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貿易增長更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與此同時,無形資產價值在企業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斷上升,有的已占絕大部分。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中企業無形資產所占比重約為20%,90年代則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進步所提高的勞動生產率的比重,已從20世紀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幾年國際貿易中,以技術貿易為代表的無形資產貿易迅速增長,年平均增長速度大大超過其它商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各國技術貿易總額1964年為27億美元,1974年為110億美元,80年代中期為400億美元,1993年則高達1500億美元,這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而在我國,如北京愛特信互聯網技術公司(搜狐網頁)無形資產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見,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重要。無形資產既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又是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強企業技術經濟實力的重要途徑之壹。

但是,由於現有規範中缺乏對無形資產予以會計確認的具體標準,因此,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認定顯得比較混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從表面上看,這壹主要以列舉方式定義的無形資產似乎壹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實際披露狀況卻似乎正好相反。壹方面,在我國傳統會計中,無形資產雖有所反映,卻壹般只有7~8項,許多無形資產價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務品牌,企業品牌等,卻未能納入會計核算範圍,足見傳統會計無形資產確認範圍之狹窄;而另壹方面,據有關統計,上市公司列示的無形資產具體名目累計已達百種之多,而且,很多無形資產名稱在壹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難,如“鄉村會員證”、“電話選號”、“DOT”等。

因此,如何加強無形資產具體類別名稱的規範,已成為無形資產規範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壹。鑒於上述所指出的問題,無形資產核算的範圍應該得到明確限制,同時對無形資產具體構成項目的名稱應作出簡明而有效的統壹規範。這裏就產生壹個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問題,即滿足什麽條件下的無形資產項目才能作為企業無形資產入賬。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無形資產原則公告”(草案)認為,只有滿足與該資產項目相聯系的未來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且已被證實有充足的資源,並能夠可靠地計量該資產項目的成本。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之相似。據此,壹般地認為只有外購或接受投資取得的無形資產才可以被確認為無形資產,而自創專利商譽等無形資產的開發研究成本則不予確認。但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則應當根據實際適當予以確認,這是因為根據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有關要求,如不確認這些無形資產,勢必在壹定程度上偏離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諸如商譽等作為反映企業具有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時提供,勢必不能滿足經營者正確報告受托責任的要求,也不能滿足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決策的需要。

二、關於無形資產計量方面的問題

技術進步所導致的企業生產函數中知識資本比重的不斷增加,因此,為了提供客觀、真實的無形資產價值,必須合理反映自創無形資產。自創無形資產計量,在理論上應包括在開發研究和持有期間的全部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費用支出,但在實際計量操作過程中形成了與有形資產不同的特征:

首先,無形資產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識性無形資產的取得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存在著復雜的智力支付過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帶有隨機性、偶然性和關聯性。由其負擔全部研究開發試驗等費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別歸類分配也十分困難,導致其成果價值與其對應的成本缺乏配比性。

其次,無形資產成本的缺項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取得無形資產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只有予以資本化後,方能計入無形資產,而在壹些知識性無形資產取得的前期開發、培訓、試驗等費用因無法資本化,難以進行成本計量,不能計入無形資產,導致不少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外,這樣反映的無形資產就顯得支離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