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於勤、劉軍、張福翠是否騙取了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阮思君、閔振斌、曹斌、裴震廢止《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於勤、劉軍、張福翠是否騙取了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阮思君、閔振斌、曹斌、裴震廢止《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枉法裁判罪的上訴!

單位和人社局不應丟失工傷證明。

周六再次加班的原因必須確定。

加班壹年的原因是病的性質。

因工致殘七級的屬於工傷。

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缺乏工作原因調查和核實程序是非法的。

上訴人:張福翠,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勤審判員!

被上訴人: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宜昌市姜妍路44號;法定代表人:張俊平,主任。

第三人:宜昌東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東山開發區發展大道11。法定代表人:陳剛,董事長。

總經理孫打電話威脅我!有電話錄音!

增刪第三人:宜昌市衛生局。導演董。宜昌市壹馬路22號,

6230008,12,65438+2月27日“舉報回復”證明我吃了單位壹年的剩飯後生病了。

案由:上訴人對(2012)第16號關於枉法裁判罪的判決強烈不服!我現在呼籲。

上訴請求

1:撤銷西陵區法院(2012)第16號行政判決,違反《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無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2.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因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過失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認定和延誤醫療損失的行政侵權責任,國家賠償七級傷殘費4元*宜昌市上年度平均工資2.2 = 8.8萬元。

3.對被上訴人主觀資格的判決違法。因為沒有刑事認定的資格,就沒有自由裁量權。

所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判定不屬於工傷!

4.被上訴人被判定程序違法:沒有犯罪自殺的證據;

5.判決被上訴人認定事實違法:省略了加班壹年的事實;

6.接受偽證判違法:勞動合同未簽事實不清?

7.法官混淆事實是違法的:未檢查的工傷原因是什麽?

8.法官法律依據不合法:為什麽不用《社會保險法》第37條?

9:法官適用舊法違法!適用下位法犯罪!

10:不查工作原因就濫用職權是違法的:程序少了壹個環節!

事實和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震:

西陵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張福翠、劉軍、於勤犯枉法裁判罪的事實如下:

法官只認可工傷病的表面現象!

卻認不出病因背後的本質內容!肯只能在肯之前發射!

法官違法不認定工傷原因加班的事實當然不能認定為工傷!!!

連續壹年不加班工傷怎麽辦?連續壹年不吃剩飯是什麽原因?連續壹年沒有毒物鑒定。原因是什麽?

法官邏輯混亂錯誤!故意混淆事實,混淆視聽!

故意不承認加班壹年的事實!故意曲解法律!

原告當庭表示:“我是2010+01六月份開始上夜班的。”

單位說“沒有”被告人事局違法認定8月?

矛盾的邏輯!必然的結論是:矛盾真真假假!第三人事局肯定是騙人的!

因為壩區法院已經判決上訴人於2010 11開工!!!

人事局全是謊言!壹審法官故意包庇被上訴人!是* * *跟犯罪!!

上訴理由的法律規定的大前提是基於壹審枉法裁判罪的小前提。

《憲法》第43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壹審法官說:“憲法無效!未執行!”

判決原告無權休息壹年!

壹個月工作31天!考勤表上有證據!

《憲法》第45條:公民有權在生病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援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壹審法官說:“憲法不是法律!我不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不屬於工傷!

因為“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也是無效的!未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條: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遭受工傷時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壹審法官說:“保險法也不是法!我不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罪有應得!

原告依法可能得不到國家的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法第1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壹審法官說:“保險法不是法!老子就是法律!”

不允許原告享受發展成果,不允許法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會故意破壞穩定!

如果妳不承認工傷:我就轟動全世界!!!

第九條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進行監督。宜昌市總工會拒絕支持原告的訴訟!有“舉報信”的證據!宜昌市總工會也不監督!!!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壹審法官從2010 11不繳納工傷保險掩蓋單位犯罪!成立* * *!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壹審法官故意回避工作原因!

這個案子的關鍵是工作原因沒查出來!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被告不應依據該條認定工傷;

然而,原告(1)並沒有“故意犯罪”

(2)未酗酒或吸毒;

(3)不自殘!

根據上述條款,被告不認可原告的工傷?這是本案的上訴焦點之壹!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壹審法官包庇單位!公司自2010 11至今未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沒有保險證據!

但單位從2010+01開始按照1500元的繳費基數為原告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壹審法官還犯了包庇單位罪!

我們強烈要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工傷保險被盜或丟失的事實!挽救國家巨額保險基金損失!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壹審法官沒有查清工傷保險賠付事實!

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就是這個原因!

必須徹查單位犯罪事實,判坐牢!

事實不清!必須送壹審再審!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宜昌市人社局沒有征收工傷保險!

“不認工傷”是違法的!

讓七級工傷的原告做無辜的替罪羊!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宜昌市人社局必須按照宜昌住房公積金中心已經確認的繳費基數20101500元加110%=1650元對未繳納的原告進行催收,從20101開始。

讓原告早日享受工傷認定及其法律待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原告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處數十次,向王主任和建軍稽查科科長舉報!壹切都沈入海底!

被告法務部三次書面回復,拒絕受理舉報!

再次強烈要求向中院申請將證據上報宜昌市人社局法制處宋微室、建軍室!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被告故意包庇第三者,東方威尼斯!

本案嚴重事實不清!

原告2010 11上班了嗎?

壹審法官沒有發現!

原告是不是又加了壹年夜班?

壹審法官也沒發現!

原告連續壹年周六夜班加班,導致過度勞累!

第八十六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征繳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不是每天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嗎?

第八十九條給社會保險基金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我強烈要求中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我七級工傷損失10萬元!

開除* * *帶罪犯的公務員考察科科長簡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建軍判令單位為原告支付2010 11的工傷保險金是違法的!徇私枉法罪!

《工傷保險條例》第壹條旨在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原告因連續壹年加班造成七級工傷,必須根據該條“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到目前為止,該單位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幫助受傷的工人得到及時治療。3000塊錢,某醫院的工傷住院費至今單位沒有報銷!

我強烈要求中院判決賠償原告宜昌市第壹醫院住院費3000元!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周六加班期間,因過度勞累造成七級傷殘。

正好符合這個規定!

為什麽不根據這壹條認定工傷?

(四)患有職業病的;

原告在某醫院有職業病、輕度肝中毒、脂肪肝的診斷證明!為什麽被告不接受這封信?

為什麽不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在工傷申請表中,原告提供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作時間工傷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發(1996)第133號)!為什麽不執行呢?

法行(20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批復》:職工不構成犯罪或者自殺、酗酒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西陵區法院為什麽不強制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什麽不執行?

為什麽單位不執行?

勞辦發(1996)第27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的批復》: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造成七級傷殘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西陵區法院為什麽不強制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什麽不執行?

為什麽單位不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二)從事公共利益活動的;職工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犧牲了她周六的夜班,

為了東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點,宜昌創建文明城市的公共場所之壹,身有殘疾,

按照這壹條,也應該算是工傷吧!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原告完全符合14 (1) (4) (7)條和15 (2)條的規定;沒有犯罪、酗酒、自殺和吸毒。為什麽不認定工傷?

被告無權認定工傷!!!

因為沒有公安局的犯罪證據!!!

被告必須認定原告是工傷!!!

第十九條勞動者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不申請工傷認定。應該承擔舉證不實的法律後果!被告為什麽不依法進行工傷認定??

為什麽被告要我承擔工傷的法律後果?

《工傷認定辦法》第壹條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被告為什麽沒有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工傷認定中,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可以進行下列調查核實工作: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制作調查筆錄;違反程序:

被告沒搞清楚原告到底哪壹天開始上夜班?員工登記表的證據在哪裏?

沒問會計工資從那天開始的證據?

沒問單位夜班廚師吃了壹年剩飯的事實?

考勤表和夜班簽名簿不是都封了壹年了嗎?

333毒木櫃驗收單沒蓋章?

工傷根本原因壹個都沒查!!!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十多年來,王西平壹直與原告為敵!我曾經仲裁過原告。

不要主動回避!節目嚴重違法!

工傷認定證明必須依法吊銷。

第十七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該程序也是非法的,如下所示:

單位今天拒絕證明不是工傷!

而是幫原告重新申請工傷認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王西平非法拒絕接收!

根據本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必須:

依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依據;該程序也是非法的,如下所示:

人社局沒有說明工作原因的依據?

不存在“吃單位亞硝酸鹽剩飯,上夜班壹年導致原告在有毒作業中突發疾病,導致七級工傷、傷殘”的關鍵工作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請求宜昌中院院長裴震:

親自審判這個國家最大的枉法罪!

法官帶頭侵犯人權!世界矚目!

準備聯系焦點訪談,讓事實說話!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不是基於事實!不要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不要追究法律!

第三十壹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五)當事人的陳述;原告說:“我從2010 11開始工作。”

單位說:“不行!勞動合同是11年簽訂的。”

我對單位說的壹定是:壹真壹假!其余的都是假的。

人社局說:“我是2011的8月份開始工作的!”

邏輯推理:人社局說假話,認假話!

壹審法官認定謊言就是真相!

壹審所有的判決都是邏輯錯誤的謊言!

(六)評估結論;原告說:“勞動合同不是原告簽的!”

單位說:“假勞動合同才是真勞動合同!”

法官判決書第7頁第6條公然寫道:

“這個法庭不會認可證據的!”

單位強迫原告連續加班壹年的事實,

是本案最關鍵的工作原因!

有理由加班壹年,導致突發疾病!

有原因才有結果!

壹審法官故意“否認”加班壹年的事實。

壹審法官不是以事實為依據的!

必然導致判決不以法律為準繩!

我再次強烈請求宜昌中院依法查明是誰簽了我的假名字!徹查“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將100多名員工的假合同移交宜昌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為國家挽回巨大的社會保險費損失!!!

東方威尼斯不會壹次性賠償我七級工傷,10萬!

我會親自去北京公安部舉報其他犯罪事實!

徹底摧毀東方威尼斯的犯罪集團!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單位偽造了2011的年休假勞動合同,隱匿了2010的員工考勤表,銷毀了2010的廚師剩余工作記錄表證據!

為什麽法官會知法犯法,保護單位?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壹審證據不足,判決無效!

2.法律法規適用不正確;壹審沒有適用《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明顯違法!無權將其認定為犯罪而非工傷!

3.違反法定程序的;壹審違法,判決無效!

4.超越權限;壹審超越權限,判決無效!

5.濫用權力。壹審濫用職權,判決無效!

(3)被告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請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在不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的情況下,相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責任,糾正其錯誤,我們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妳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改判,並責令被上訴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在此傳達

宜昌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不依法認定工傷,就逼我。上訴人:張福翠、劉軍、於勤。

2065年6月24日438+02

附:上訴狀3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NPC常委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權威法律條文:106頁到第二行:

上班生病應該認定為工傷!

第109頁,第10行:

這壹條改變了舊法,縮小了不認定工傷的範圍。

勞動者只有犯罪才不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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