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地方教育費附加應計入“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單位執行了新會計準則,提取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單位還沒執行新會計準則,提取分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在廣東,已明確規定,該筆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
目前,由稅務部門征收的與教育相關的規費包括教育費附加稅和地方教育附加稅。其中:教育費附加從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對象為繳納“三稅”(即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征收標準為,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征收及確定各自的征收標準,征收對象同教育費附加。
因此,此前全國對地方教育附加並未強制性統壹,已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征收標準也不盡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為上限,開征時間也不同,比如浙江溫州2006年7月就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2%,而廣東省則2010年才開征,稅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