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信息。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暗示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會計工作社會監督主要是指依法委托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壹種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