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壹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並分為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第三條 涉及業務的合並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並:
(壹)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並。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壹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