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夥制企業,區別於普通合夥制企業,在於其合夥人承擔的責任與風險與普通合夥制企業的合夥人不同。普通合夥人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在特殊普通合夥制企業中,承擔的責任分為兩類:
(1) 若是由於合夥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若是由於合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則該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余的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這種特殊普通合夥制,有助於實現責任的劃清與風險的控制,對合夥人有較強的激勵作用,對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等專業高風險機構的成長有好處。
適用範圍: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
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系,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擴展資料: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制度的優勢:
1、責任形態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存在兩種承擔不同責任的合夥人,執業合夥人對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在這壹點上,十分類似於有限責任合夥,有所區別的是,後者的二元責任是在合夥協議和註冊登記文件中,事先確定不變的;而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兩種責任的承擔,可能會隨著每項業務中執業合夥人的變換,引起責任性質的換位。
2、合夥人承擔責任性質的事前不確定性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哪壹個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哪壹個合夥人應當承擔有限責任,並未在合夥企業的協議和註冊登記文件中事先明確,只有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合夥人追究個人責任時,才有可能被確定。
這種合夥企業形態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不確定性還表現在合夥人承擔責任形態的位置具有互換性、交替性。
3、有限合夥人同樣擁有合夥事務管理權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與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壹樣擁有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權。這壹點形成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顯著區別。
因為有限合夥企業中,只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才享有合夥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權,禁止有限責任合夥人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夥人違背該禁止性規定,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就會喪失法律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將被要求與無限合夥人壹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之所以特殊就在於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既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有限責任保護,同時也有權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在業務執行活動中能夠主動地進行自我風險控制。
4、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具有人合兼資合性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在普通合夥基礎上的改進類型,而普通合夥企業擁有典型的人合品格,合夥人之間的人身依賴關系通過合夥協議具體化。
合夥人***同出資、***同經營、***享利潤、***擔風險,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和聲望構成合夥的信用基礎。普通合夥的人合性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繼續保留,但是,同時卻附加了資合性因素。
這種資合性因素的生成,不在於合夥人出資形成相對獨立的合夥財產,因為特殊普通合夥並沒有限制分配的制度;而是在於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險或分離的財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