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稅務局查出內部賬目,將面臨監禁(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如果已經構成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五條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延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產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有關資料不符,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