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戶時的賬戶名稱為單位法定名稱,預留銀行印鑒為單位財務專用章、負責本單位會計核算的核算部會計主管印章和單位確定的財務負責人印章。其中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中心核算部保存,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單位報賬員負責保存,於每次報賬時對支票審核無誤後才蓋章。銀行賬戶開設後,經單位審核同意並在開戶申請上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需中心與單位分別執存的三個印鑒加蓋齊全方為有效,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現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開具時必須要蓋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不能用財務專用章,公章等替代,而且只能加蓋最新版的發票專用章。對蓋章質量也有相應要求,比如說蓋章要求清晰可辨認,要很完整的蓋在發票上面,不能只蓋壹半。
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區別如下:
1、財務章主要用於財務結算,開具收據、發票(有發票專用章的除外)給對方、銀行印簽必須留財務專用章等等,能夠代表公司承擔所有財務相關的義務,享受所有財務相關的權利。壹般由企業的專門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會計中心對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嚴格限制,並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人分管、保險櫃另行存放等項措施,以確保印鑒安全。
2、發票專用章是指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購買和開具發票時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在用途上,規定如下:
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會計中心為各單位統壹刻制了冠有單位名稱和“會計中心(序號)”字樣的財務專用章,並經單位領導授權後使用。單位原有的財務專用章限用於內部財務管理,但不得用於銀行結算。省財政廳為此還專門行文予以規範。會計中心對財務專用章的使用範圍嚴格限制,並采取與會計主管印章雙人分管、保險櫃另行存放等項措施,以確保印鑒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