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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收、付、轉記賬憑證的編制依據分別是反映哪些業務的原始憑證?

收款憑證:是用以反映貨幣資金收入業務的記賬憑證,根據貨幣資金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而成。實際工作中,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管理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核批準的收款憑證,作為記錄貨幣資金的收入依據。

付款憑證:是用以反映貨幣資金支出業務的記賬憑證,根據貨幣資金支出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而成。實際工作中,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核批準的付款憑證,作為記錄貨幣資金支出並付出貨幣資金的依據。

轉賬憑證是用於記錄不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是登記有關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

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實際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開始生效。所以對於民間借貸來說,借貸雙方的關系除了要求其在資金償還期限、數額等方面表示壹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貨幣或者其他的有價物交給借款人。

只有這樣,借貸關系才能夠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銀行轉賬的憑證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能作為認定借貸關系生效的證據。因為當事人之間也可能存在其他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