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每年應參加不少於24小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並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和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進行註冊。
持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憑所在單位或者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從事會計工作證書進行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在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動登記表,憑調動單位出具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工作證明辦理調動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出登記表、轉出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到轉出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壹)持有人的基本情況及登記、變更、轉讓情況;
(二)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
(三)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受到表彰和獎勵的;
(五)持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持證人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崗位資格以及前款第(壹)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化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變更從業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和轉讓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申請登記表的示範文本。相關申請登記表應當放置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免費提供。報考人員也可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進行登記;(二)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並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三)註冊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四)持證人繼續教育。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