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中視為銷售的行為有:
(壹)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的;企業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七)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生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送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