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以下內容供參考:
1,第33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流出總額。
2.期間費用是指企業在當期發生的,不能直接或間接歸入營業成本,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
3.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銷售材料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以及預計的產品質量保證損失等。
運輸費、裝卸費和其他費用,以及職工工資、業務費、折舊費、固定資產修理費和企業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銷售費用符合期間費用的特征,應作為期間費用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也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會計信息。
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