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第十壹條 前期差錯,是指由於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壹)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並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條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壹並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