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現行會計法規體系的組成內容:
1、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另壹部會計法律為《註冊會計法》,頒布於1993年,是我國第壹部中介行業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會計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如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都屬於會計行政法規。
3、會計規章
會計規章,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並以財政部部長簽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會計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第10號令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5年1月18日財政部第24號令發布的《會計事務所審批和監督辦法》,2005年1月22日財政部第26號令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第33號令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均屬於會計規章。
4、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授權的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