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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新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去哪個部門審批?

(1)申請人的申請。申請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先由申請人向擬設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所在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證明(即上述需提交材料中的第(五)項),然後連同其他準備好的申請材料壹式兩份提交擬設會計師事務所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門。

(二)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辦公室受理申請:

1,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要求修改材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3.接受。申請事項依法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

(三)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材料內容和申請事項是否符合規定,並在申請材料中公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合夥人執業資格和執業時間。

(四)作出許可決定:

1.準許。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

2.將不授予任何許可。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許可證申請審批期限

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