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在辦公室受理申請:
1,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要求修改材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3.接受。申請事項依法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
(三)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材料內容和申請事項是否符合規定,並在申請材料中公示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合夥人執業資格和執業時間。
(四)作出許可決定:
1.準許。應當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
2.將不授予任何許可。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許可證申請審批期限
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