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銀行電匯的時候產生“電匯手續費”計入財務費用,分錄:
借: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並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沖減借方。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服務費用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擴展資料:
科目處理
壹、有關利息收支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已由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逐漸擴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借貸利息核算,而且表現形式漸趨多樣化。
(1)大多數企業將相互間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適的。按照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包括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均視為貸款行為。
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應將此項資金占用費收人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
按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壹稅種、稅率、不能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帳,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有關銀行手續費支出的會計處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列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如借款、發行債券、集資等)中所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壹般有兩種情況:
壹是為企業籌集資金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在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辦理信(電)匯所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信匯單、匯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費、手續費。
前者按規定應列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由於不屬於企業籌資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應該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壹般可在“管理費用”下另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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