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
社會團體與企業不同,不以贏利為目的,社會團體與行政事業單位也不同,所以不適用企業會計也不適用行政事業會計。
財政部於2004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明確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所以,社會團體適用會計制度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